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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5-04    浏览次数: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章程》已经合肥市教育局核准(合教许章字〔2015〕4号),现予公布。                                                                        

                                                                                        2015年11月19日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前身为省人民警察学校,创办于1958年,历经省公安学校、省民警学校、省政法干校、省警校(安徽大学公安学院)等时期。2004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置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学院的发展,凝聚着几代教育工作者的心血;学院的每一次重大转折,都离不开省公安厅和教育厅的坚强领导。

    学院的办学历程,让我们更加坚定,走公安职业教育特色办学之路: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协调发展,以内涵建设为主线,以特色发展为导向,以服务公安为己 任,立足于“精”,着眼于“强”,求真务实,尊重实际,探索规律,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在职培训质量,不断增强科研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全省公安 教育训练主阵地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简称“公安学院”,英文全称“Anhu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简称“APSC”,学院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59号。

    第三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 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人民警察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协调发展,坚持面向基层公安机关, 为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人才培养、民警培训、科研服务支撑。

    第四条 学院是一所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目标,实施人民警察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以公安专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在职民警培训,适度发展成人教育,积极拓展合作办学渠道,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办学格局,坚持不断优化和提升办学水平。

    根据学院现有的办学条件,办学层次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1500人左右,在职民警培训规模每年5000人次左右。

    第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促进学术繁荣。

    第六条 学院遵循“面向公安、服务社会”的原则,依法为公安事业发展和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实行优势互补,努力实现教学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使用办学经费和其它条件(资产),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执行本章程。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安徽省公安厅是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的举办者,同时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领导。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独立办学。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管理、考核学院领导班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三)审批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教育招生计划;

    (四)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统筹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六)根据我省公安工作需求,经举办者同意,制定并实施公安专业招生方案;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处分;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七)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党委的领导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和学院党委会议的决议;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治建警方针,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的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特点,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党政干部的选拔、使用、教育、培养和监督工作;

    (四)讨论和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规划,研究审定院长提出的关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关系到学院全局的工作部署和方案;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应在会前征求党委成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突出重点,确定好议题。

    (二)党委会议应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委成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党委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

    (四)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委分工具体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学院党委的决议;

    (二)拟定学院改革、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负责学生的管理、奖励与处分;

    (四)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副院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协助院长开展行政工作。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并提出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学院领导参加,并视议题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二)院长办公会议根据议题紧急程度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三)会议议题由院长审定。议题审定后,应提前1至2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应参加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人员;

    (四)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与会成员应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依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七)以学院名义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参考书;

    (八)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资格;

    (九)学院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学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半数成员2/3以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若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选举学生会;

    (三)讨论、审议学生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是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提议并经2/3以上代表同意,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党政、教学、科研等内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置,保障学院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培养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积极履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突出公安教育特色。

    第三十五条 学院现有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经济犯罪侦查、安全保卫、禁毒、警察指挥与战术、文秘、法律文秘等11个专业。

    学院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依据,在充分考虑在校生培养规模的基础上,依法自主调整、补充、设置专业,重点建设4-6个示范骨干专业。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的程序是,教学部门根据公安工作发展实际、用人单位需求调研分析后,向教务处申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 在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以公安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依据,以培养具有良好警察意识和职业操守的应用型人才 为目标,以培养学生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学习能力为基础,自主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要求,开发公安实战亟需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课程和教材。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实训设施,教学、科研贴近实战需要,形成理论教学与实战技能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三十九条 教学坚持科研和公安实践相结合。学院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和公安理论、公安科技研究,大力推广教研、科研成果,为教学和公安实践服务,在教研、科研和公安实践中,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条 学院的教职工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 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学院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享有人民警察待遇,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义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和兼职教官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 度。

    (一)学院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机制,依据自身情况,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调整和解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

    (二)学院的教师聘任,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合同;

    (三)积极鼓励专业教师向“双师型”方向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适应公安教育发展,学院为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到公安基层挂职锻炼提供便利条件;

    (四)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和有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五)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 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做到政治合格、纪律严明、学习勤奋、训练刻苦,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 业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中所必须的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素质;具有创新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体魄。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三)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及学生管理规定;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根据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心智、体魄及健全人格的养成教育,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忠诚精神、竞争意识、团队精神和坚强毅力。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实行财政拨款为主,主管部门给予适当支持,学费收入及其它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教育资金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经费和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院统一制定和颁布经费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收支,实施校内财务检查、监督,杜绝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学院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摊派。学院对接受的捐款、赞助等经费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五十条 学院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对学院财产的使用,注重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贯彻《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对于校友和社会捐赠,学院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学院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职工住房、职称评定、工资、医疗、教学科研、离退休等方面的待遇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事业发展的同时,依据现有政策,制定和实施校内分配制度。

 

第八章 校训和院徽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校训为“忠诚、智勇、育警、铸剑”。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院徽为:院徽采用深蓝色主色调,主题造型以大蜀山为背景,中心基本造型由书本抽象变化组成,表明学院是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并重的高 校,寓意学院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心造型又似一个伸出大拇指的拳头,寓意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是全省唯一的一所公安学院。

    徽标上方衬托五颗闪烁的星星,暗寓学院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的方针;盾牌及橄榄枝的造型表明了学院的性质,它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公安 专业人才的摇篮,肩负着公安队伍建设的重任;同时,点明了学院的校训——“育警铸剑,忠诚智勇”。徽标中含有院名中文(书法体)和英文译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再行修改完善,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经院长签发,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院发布。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章程修改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院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在学院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四)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报经举办者核准;

    (五)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院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请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1.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2.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1.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2.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3.举办者变更的。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